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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古井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发布者:标桔网商标转让     发布时间:2023-03-28 14:23:59     浏览:75066

一审案号 :(2021)浙0381刑初146号

裁判要旨

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并依法从重判处实刑和高额罚金。对于初犯、偶犯且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予以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树、林某曹、吴某良

 

2020年6、7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树、林某曹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假冒“古井贡”酒的包装材料。期间,被告人许某树、林某曹委托被告人吴某良为假冒“古井贡”酒手提袋半成品盖光覆膜26000件,又雇佣工人制造假冒“古井贡”酒铁皮封盒顶盖,并组装加工假冒“古井贡”酒包装材料。2020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司机运货途中查获被告人许某树、林某曹交由被告人吴某良盖光覆膜的假冒“古井贡”酒手提袋半成品10500件。次日,公安机关又在司机运货途中查获假冒“古井贡”酒铁皮封盒顶盖等物品17200件,在加工作坊内查获酒防伪标签、铆钉、胶带、手提袋、礼盒、外箱等物品183000余件。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树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许某树、林某曹、吴某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中被告人许某树、林某曹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良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许某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曹、吴某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树、林某曹、吴某良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树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刑初118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许某树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 ;被告人林某曹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吴某良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假酒包装成套组装、数量巨大、质量低劣,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将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予以严惩。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树受到刑事处罚后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操旧业,主观恶性严重,依法被撤销缓刑,法院对其从重判处实刑和高额罚金,体现了法院严厉打击重复实施制造假酒包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同时,本案判决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科学区分主从犯、严格适用罚金刑,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量刑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区别,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判处缓刑,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知识产权家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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