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规避事项
发布者:标桔网商标转让 发布时间:2022-12-01 13:45:10 浏览:46299
在知识经济时代商标显得愈发重要。好的商标能让人印象深提升知名度,但是商标注册也大有学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举例:
关于第62751552号“利川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3690号
申请人: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1552号“利川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丰富的内涵,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地名相联系。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利川”,利川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孙昕
陈雪青
2022年09月30日
此外申请名称内含有社会热点名称、社会有知名度人名和烈士人名等的商标名称也是万万不可的,所以商标注册寻找代理机构咨询专业人士能够避免商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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